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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6:43:34
粤轻院学〔2017〕6号 关于制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粤轻院学〔2017〕6号

关于制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颁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月9日

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教材[2007]7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发展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组成,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确定我校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规定时日内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上报财务处完成支付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委员会设立专项基金账户,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立足我校现有的资源,各用工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向学校申请设立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及劳动标准

(1)我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为有偿性固定岗位。

(2)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内容不得与在岗在编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相重合。

(3)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我校在读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有偿性固定岗位按月平均上岗工时一般不超过30小时,最多不超40小时;工资标准为18.5元每小时,工资按月结算。特殊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计酬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协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学生工作处递交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后,用工部门方可招聘学生,并将拟录用学生申请表(见附件2)上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劳动安全、日常管理和工作量记录由各用工部门负责,每月3号前将上月考勤表(见附件3)和工资发放表(见附件4)交至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

第六章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八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第十九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者;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部门反映表现较差者;

(五)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者。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