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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4日 21:21:05
附件5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和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

附件5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和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248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主任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二级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班的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以和民主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收集学生的申请材料以及进行相应的民主调查。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和学院制定的评审办法,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核对相关的信息,把名单和材料报送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300-4500元,分为3档,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300,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300,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500,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七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10%(含10%)以内,各门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有突出表现,曾获得两次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符合以上条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如校内满足上述第五点条件学生人数少于所分配的名额,可参考以下条件补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全班前10%,但均位于全班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以上条学生方可申请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上述八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学年学习表现成绩在全班前30%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中通过贫困生认定学生中排名前列。

第十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按照相关指引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组织班级评审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工作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788576088),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学校设立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新生可申请不超过6000元的新生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