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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02日 11:04:56
粤轻院〔2007〕11号

粤轻院〔2007〕11号

关于成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一、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是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人员组成

 任:陈东华

副主任:揭雪飞

 员:林文奇、邓拥军、曾琳琳

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常设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